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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01972********,汉族,个体,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区,住丰城市***出租房,1995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7日因发现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宜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7月24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22日因发现其涉嫌强迫交易罪,宜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2日。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丰城****工地分为一期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混凝土由江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2015年下半年,一期混凝土供应即将结束,丰城市****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长丁某甲指使曾某某、龙某某、柯某某、熊某某、雷某某、丁某乙、左某某、丁某丙、徐某某、高某某、丁某丁、曹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多次采取拦截**公司搅拌车、堵住****工地门口等方式威胁、恐吓,迫使****承建商罗某某使用***协会成员公司的混凝土。为了不影响工期,在明知协会公司混凝土价格较高的情况下,罗某某被迫同意由协会公司供应****二期混凝土。2015年12月1日,协会的金基公司与其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经核实,**公司供应混凝土资金量为2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蓝某某、陈某某、熊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丁某乙、左某某、丁某丙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胡某某及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迎霞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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