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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乐安县******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派出所投案并被临时寄押于温州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押回乐安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在乐安县**城租赁店面开办**厂,并于2016年7月13日注册成立乐安县******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胡某某。同时胡某某又在乐安县****对面新开了一家*****厂(未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因经营管理不善,2018年6月份开始陆续拖欠工人工资。至2019年1月,胡某某共拖欠两个**厂46名工人的工资424257.43元。之后工人联系胡某某讨要工资,胡某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一直逃避。2019年3月份,两个**厂的工人向乐安县劳动监察局投诉胡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后乐安县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胡某某未果,2019年3月12日,乐安县劳动监察局向乐安县******厂及胡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胡某某得知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并没有按要求限期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工资,而是以刻意隐瞒身份、换掉联系方式等方法逃避支付。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贵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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