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5********,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8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谭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已移送审查起诉)在三公里某某网吧商量盗窃一辆摩托车用于两人代步,胡某某与谭某某商量好后从三公里某某网吧出来,步行至虎塘社区广场。胡某某与谭某某在虎塘社区办公楼大门口发现一辆成色较新的蓝色女式豪爵牌摩托车。胡某某发现该摩托车未锁上龙头锁和大锁,便和谭某某一同将摩托车推过三公里暴风城网吧,后将摩托车藏在三公里农贸市场门口左侧。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将盗窃的摩托车推至三公里红绿灯附近一家摩托车维修店内意图更换摩托车的龙头锁,以供自己使用。被害人刘某某正好经过该摩托车维修店,认出该蓝色摩托车系自己被盗摩托车,刘某某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传唤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茶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蓝色女式豪爵牌摩托车价格为6544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经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某,另同案犯谭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和同案犯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13****(胡某华,系胡某某的伯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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