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用三轮电动车分多次到**高铁高架桥下的建筑工地边盗取16根水泥栅栏立柱。经鉴定,胡某某盗窃的水泥栅栏立柱价值人民币共计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