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台前县**乡**村**号,住址**。2019年12月11日因盗窃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莘县***镇羊市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福田牌三轮车及车上的两只羊偷走,后被害人在**镇**村将被告人找到并抓获。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5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方式*********。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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