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专科文化,邮政银行云溪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为张某某担保,通过和源投资公司从付某某、万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决)处共借款40万元。因张某某未按时还款且不露面,付某某等债主多次找胡某某讨债未果,引发纠纷。2016年7月4日,胡某某与付某某再次约好到本市岳阳楼区上品商务会所(以下简称“上品茶楼”)见面商谈。胡某某为防对方带人来打架,便联系何某某及李某某(已判决)带人到茶楼作“准备”。李某某邀集了曾某某、吴某某、周某甲(已判决)、周某某、“狗狗”(男,现在逃)等人,还要求曾某某再叫些人带上管杀、钢管等凶器赶到茶楼。曾某某便打电话邀集了邹某某、周某乙(已判决),要邹某某喊人并带上管杀、钢管等凶器。尔后,曾某某借来一辆面包车将邹某某及其邀集来的5、6名社会青年和备好的管杀、钢管接到上品茶楼。当晚20时许,付某某与刘某某(男,现在逃)、万某某来到上品茶楼。付刘二人先与胡某某等人在999包厢谈判。谈判中,雷某某、付某某(已判决)邀集李某某、李某某(均在逃)等人赶到上品茶楼,与曾某某、周某甲、邹某某在包厢外发生对峙。当万某某与胡某某在包厢里打起来后,曾某某便拿起两根钢管、周某甲拿起一把管杀与同伙一起冲向包厢殴打对方,双方多人受伤。直到茶楼负责人报警,双方迅速逃离现场。事后,胡某某支付给李某某酬劳10万余元,何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周某乙等人各分得1万余元。经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付某某所受损伤为:头皮裂伤并头皮血肿、右手第4指近节指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手食指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万某某所受损伤为:右第1掌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雷某某所受损伤为:左侧第7、8前肋骨折、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泉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付某某、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持械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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