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3********,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正阳县**局副主任科员,住正阳县**家属院。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4月2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5月9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犯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7月11日退回本院反贪局补充侦查,2014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任正阳县**所所长。期间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在正阳县停止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后,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正阳县**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寇某某(另案处理),继续办理了袁寨乡大郝村、付庄村、李庄村、周庄村、梨王村、陈庄村、袁寨村共154名村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从中收取群众的办证费共计316400元,其中交给寇某某办证费90000元,剩余226400元被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寇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任正阳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贪污公款226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节风云
王润林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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