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2010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5日在甘肃省灵台县**镇一麻将馆,田某某因赌博欠胡某某10.1万元,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田某某分多次向胡某某还款1.6万元。2017年12月15日至16日,胡某某先后纠集韩某某、李某某及曹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此五人全部另案处理)从西安来麟游,伺机向田某某索要赌债。2017年12月16日晚10时左右胡某某同曹某某前往麟游县**小区田某某家中讨要赌债,双方发生争吵,后双方到楼下说事,下楼时田某某进到灶房拿了一把菜刀藏到身上,在楼下胡某某与田某某继续发生争吵,胡某某与韩某某、李某某等人将田某某推上胡某某的小轿车内带离麟游县前往西安市,行驶至306省道桑树塬坡观景台处,胡某某停下车,因赌债和发现田某某随身携带菜刀之事,胡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等对田某某实施了殴打。后行驶过了崔木一叉路口,又一次下车对田某某实施了殴打。到2017年12月17日凌晨2时,胡某某等人将田某某带至西安市**寨**宾馆由人监视睡觉,第二天(相对12月16日)胡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人采用跟踪、贴靠、侮辱等手段,迫使田某某给胡某某还赌债4万元整,直到2017年12月17日21时许,胡某某叫了一辆出租车将田某某送回麟游县,到达麟游县县城时间是2017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限制田某某人身自由22个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西安市高新分局警情明细表、田某某证明、调取证据清单、西安市高新区**宾馆营业执照、住宿登记表、借条、麟游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卡交易明细清单、陕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乔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闫某某、剌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韩某某 、李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采用监视、跟踪、贴靠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亢惠民
检察官助理:冯晓娟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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