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将其长期持有的一支疑似火药枪主动上交至吕某某宾川县**乡**村委**村**组**处,后吕某某将其上交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移交宾川县公安局拉乌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前装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承诺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彭永新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12521****)。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