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号,现住思茅区****栋**室。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刀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此案于2019年8月8日上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0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普洱市检察院于2019年8月20日一次退回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二次退回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20时许,民警对胡某某在思茅区*****栋**室住处进行搜查时,在他家电脑房顶部小暗格里面搜出1条云烟盒,里面装有3包毒品。经称量,毒品净重为424.3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05月19日08时许,民警在思茅分局回梓街派出所对胡某某驾驶的云JV****皮卡车进行检查时,从驾驶室的烟灰缸里查获1包用白色塑料袋装着的红色片剂毒品。经称量,毒品净重为3.1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毒品净重一共427. 4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正侧面照、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黄**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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