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景德镇的喻某某处购买32吨食盐批发给罗某某(已移送起诉)。2018年12月17日罗某某以1140元每吨的价格一起汇了36480元给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货款后第二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了29700元给喻某某,后喻某某答应给30吨,就退了1700元给他,胡某某又退了2280元给罗某某。汇完款后,喻某某就联系湖北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安排业务员李某某将30吨盐送给了罗某某。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1200元左右。
2、2018年03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2400元的价格从江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发食盐32吨,再以39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安胡某甲。
3、2017年06月份和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从江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发食盐60吨再以12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了邹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在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食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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