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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好恰的”),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镇**村**村小组**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同案人晏某某(已判决)、余某甲(已判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征得靖安县吉洛村余家组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由晏某某雇请周某甲安排工人采伐松树,共采伐山场枯死松树503株。同时,晏某某在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协商好收购价格之后,雇请余某乙驾驶车牌为赣C5K136农用车将该山场砍伐的松木分批运往安义县。胡某某在未查验松木来源和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证的情况下,以每吨人民币300元的价格收购晏某某送来的感染了松材线虫病的松木,合计44.97吨。经鉴定,胡某某收购的44.97吨松木的立木蓄积为53.2189立方米。

2.2019年9月份,安义县黄洲镇人民政府在号召各村委会干部对辖区内山场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树核对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在得知该镇塘下村迎福岗闵家村小组背后和对面的两个山场马尾松感染了松材线虫病且需要砍伐以后,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闵家村小组购买了两个山场感染松材线虫病的马尾松。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雇请周某乙、涂某某等人对山场的马尾松进行采伐。雇请司机闵某某等人,将山场砍伐好的松树分批运往其木材加工厂进行切片处理。经鉴定,黄洲镇塘下村迎福岗闵家村两个山场共采伐马尾松224株,立木蓄积合计25.8927立方米(其中:闵家背后山场路上采伐马尾松8.9331立方米;路下采伐马尾松10.2488立方米;闵家对面山场采伐马尾松6.7108立方米)。

3.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胡某某以人民币16000元购买了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位于05小班“付家垅”山场感染了松材线虫病的马尾松。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余某丙、熊某某等人对山场的马尾松进行采伐,雇请周某丙驾驶车牌号为赣C43409的农用车将砍伐的松木分批运往其木材加工厂进行切片处理。2019年10月10日,砍伐工人在山场砍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时,仍有部分被采伐的松树遗留在采伐现场。经鉴定,黄洲镇新福村刘家村小组“付家垅”山场共采伐马尾松180株,立木蓄积合计28.4358立方米(其中:刘某甲责任山场采伐马尾松14.0373立方米;刘某乙责任山场采伐马尾松14.398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某某在采伐的山场补种了树木。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会议记录及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付某某、余某丙、周某乙、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4.3285立方米,数量较大;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仍收购,立木蓄积为53.218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曾有盗伐林木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滥伐的林地已补种树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印金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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