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5月22日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1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胡某某与王某某商定,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家位于金寨县麻埠镇全山村钱某某屋后山场杉树,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该山场林木后出售。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3.306立方米。
2019年3月29日,胡某某到金寨县森林公安局梅山森林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所购买的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涛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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