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7〕8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购买的位于邓州市高集镇**村的杨树共49株砍伐。经邓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现场勘查报告计算,被毁林木立木蓄积为26.5297立方米。案发后,胡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2.证人曾金良、张桂欣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韩青梅
2017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