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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陈平乡和平村委会那胡村4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宾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宾阳县陈平镇和平村委会林屋村“那康表”坡的巨尾桉林木并销售。经聘请广西广坤林业有限公司对滥伐林木的现场进行鉴定,采伐地点位于宾阳县陈平镇陈平社区居委会1林班79-1小班,采伐面积为0.41公顷(合6.15亩),蓄积量39立方米,出材量32立方米,树种系巨尾桉。

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甘某某、何某某、韦某某、胡某乙等人的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胡某甲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1年至2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广西宾阳县陈平乡和平村委会那胡村4号;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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