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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滥伐林木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唐某丁位于桂阳县**乡**村**村“**”一片杉树林。2020年5月,胡某某因对唐某丁指出的山林四至界线理解有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周某甲、尹某某错砍了本村村民唐某甲、唐某乙两家杉树。

2020年4月底,被告人胡某某以8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村**位于桂阳县**乡**村“**”山场的杉树林。2020年5月,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周某甲、尹某某砍伐了“**”山场杉树,并以1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永州市祁阳县的老板。

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以每株50元的价格购买了周某丙应位于桂阳县**乡**村“**”山场的杉树。2020年7月,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山场砍伐杉树。

经郴州市**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胡某某在“**”、“**”山场砍伐杉树共计41.2亩,采伐杉木865株,立木蓄积73.8立方米,木材材积50.6立方米,市场经济价值50221元。被告人胡某某在“**”山场砍伐杉树133株,立木蓄积43.1立方米,经济价值31290元。以上合计砍伐杉树998株,立木蓄积116.9立方米,经济价值81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周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周某丙、周某丁应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郴州市**发展有限公司林业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李佩霖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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