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在其子胡某乙位于本县长梁镇**村*组小地名“谢家屋基”的山林中,分别于2019年6月下旬及2019年7月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杂木和松木159株,共计活立木蓄积21.10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林权证、扣押清单、现场检尺码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技术鉴定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励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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