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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滥伐林木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务农,住筠连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上半年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以3万元价格购买了张某某位于珙县沐滩镇共腾村六组小地名“椅子山”的一片林木。2017年1月9日,胡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该片林木实施采伐。沐滩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后报案。经检尺及鉴定,共计采伐林木71株(红椿树68株、南酸枣树2株、香樟树1株),立木蓄积18.1317立方米,材积11.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71株,立木蓄积18.13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杰

2020年8月27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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