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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7********,汉族,高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为修建羊圈和猪圈,向巫溪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采伐自己山林内的松树40株,蓄积4立方米。同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胡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批复下来的情况下,采伐了位于巫溪县**镇**村**组“口洞”(小地名)的马尾松73株。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马尾松蓄积共计19.725立方米。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鉴字第003号);

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慧

检察官助理 许翠珊

                          2020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2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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