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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滥发林木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永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18日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种植梨树、花椒树及茯苓,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三川镇四维村委会大哨(地名)自营的林地中大量砍伐林木。经鉴定,胡某某滥伐的林木立木材积合计249.83m³,其中:云南松立木材积138.68m³,桤木立木材积104.02m³,栎杂木立木材积7.13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自营林地范围内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为保护森林资源不受非法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欢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保证方式为保证金保证。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涉案物证斧头一把、油锯一台开庭审理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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