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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1时4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粤P.F1370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张某甲、曾某某为、陈某某)从源城区建设大道好利来酒店开出经大同路,往康乐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沁园春晓小区路口路段时,与沁园春晓小区大门驶出道路由张某乙堂驾驶的粤P.FJ897号牌(套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堂受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隐瞒驾车事实,指使车内乘客张某甲(另案处理)顶替驾驶车辆,构成事故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结案报告;2.证人曾某某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涉案人张某甲证言;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同某某逃逸行为,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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