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新郑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从一个微信名称为“冷”的人手中以低价进购不合格鸭血(价值53402元),后在新郑市龙湖镇阿里菜市场其经营的**豆制品批发店内以高价售出。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所销售的鸭血含有甲醛成分,甲醛含量为607.77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手机转账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华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铭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