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新郑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从一个微信名称为“冷”的人手中以低价进购不合格鸭血(价值53402元),后在新郑市龙湖镇阿里菜市场其经营的**豆制品批发店内以高价售出。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所销售的鸭血含有甲醛成分,甲醛含量为607.77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手机转账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华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铭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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