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菜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暂住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3月,在位于南通市海门区**镇**村**组的大棚内种植了菠菜,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毒死蜱系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仍然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喷洒了该农药,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将喷洒了毒死蜱的37.65公斤菠菜销售给李某某。经海门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被查获的菠菜中农药毒死蜱超标。
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抽样取证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 超
检察官助理:卞菊华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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