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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幢**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4月10日被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又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84年5月8日被余杭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年,1992年7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猥亵,于2020年4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因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以来,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阳光男人”延时胶囊含有违禁成分西地那非,仍在其经营的舟山市定海区大优保健用品店内予以销售。同月28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会同行政机关在该保健用品店内查获“阳光男人”延时胶囊4盒,共32粒。同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阳光男人”延时胶囊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阳光男人”延时胶囊;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结果单;6.勘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群永

检察官助理:曹珊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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