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现住西安市临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9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新丰职中门前东侧经营渭南**店。胡某某在加工羊肉汤的过程中,将放有3颗罂粟壳的调料包在羊肉汤中涮一涮增味,后将该羊肉汤销售,共销售约1000碗,获利约20000元。经陕西省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抽样检验,蒂巴因项目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检验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6、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法制,为牟取利益生产、消费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恩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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