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征得林木管护单位双柏县国有林场***森林管护所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7、8月份,到双柏县国有林场***森林管护所管护的小河赶街路下山国有林内砍伐林木8株,林木造材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木材拉运到双柏县***乡**村委会***村旁竹子收购点(楚勐线K131处),以900元的价格售出;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到小河赶街路下山国有林内砍伐林木7株,造成长度为2米至4米的原木51节,后将木材拉运至***森林管护所二连管护点堆放。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现场的15株林木伐桩进行检测,15株林木伐桩树种均为松科、松属、云南松,立木材积为5.5948立方米。
案发后,堆放在***森林管护所二连管护点的云南松原木51节(长度2米至4米,共2.153立方米)已发还***森林管护所;胡某某出售木材所得赃款人民币900元已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伐桩检尺记录表、原木材积检尺记录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斧子1把、弯把据1把及现金人民币900元随案移送_(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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