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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伐林木)(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烂草鞋,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 2012年1月11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由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胡某甲与张某甲、唐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共同商议合伙承包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的造木林采运作业,并于同年6月2日由张某甲出面以广宁县***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造木林采运作业合同》,承包了座落在广宁县**镇**村委会**村的**林场的采伐作业。被告人胡某甲负责该山场现场指挥管理砍伐,张某丙则负责账目管理工作。

2015年11月中旬开始,胡某甲在未征得**公司同意和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安排外省籍砍伐工杨某甲、谌某某等人到**林场附近的**山场砍伐桉树,并将在**山场砍伐下的部分桉树林木装车运输到**公司销售获利。2015年12月11日,广宁县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当场抓获砍伐工人杨某甲。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畏罪外逃,后于2019年10月14日被抓捕归案。经鉴定,**山场共计被盗伐林木的面积为12亩、采伐林木蓄积为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远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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