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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抢劫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3月8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驾车到沧县**乡**村、**村、**村、**村、**村、**村等处,采取撬锁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29382元。

1.2019年3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之后进入王某甲家,盗窃白酒22瓶、电瓶8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1486元;被盗电瓶价值共计400元。

2.2019年3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之后进入常某甲家,盗窃白酒7瓶。

3.2019年3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之后进入常某乙家,盗窃纪念章1枚。

4.2019年3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王某乙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5.2019年3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张某甲家,盗窃白酒6瓶、玉溪香烟1条。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玉溪香烟价值240元。

6.2019年3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杨某甲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7.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卢某甲家,盗窃白酒8瓶。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600元。

8.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卢某乙家,盗窃电瓶4块,经价格认定,被盗鉴定电瓶价值400元。

9.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孙某甲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10.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王某乙家,盗窃电瓶4块,白酒10余瓶。

11.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王某丙家,盗窃白酒10余瓶。

12.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卢某丙家,盗窃电缆、焊把线等废旧电线。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360元。

13.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王某丙家,盗窃白酒、铜线等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1040元、铜线价值81元。

14.201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李某甲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15.201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刘某甲家,盗窃白酒、香烟。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92元。

16.201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刘某乙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17.201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杨某乙家,盗窃白酒、豆油、香油等财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83元、豆油价值76元、香油价值54元。

18.2019年3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李某乙家,盗窃被子2床。

19.2019年3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李某丙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20.2019年3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孙某乙家,盗窃白酒、电瓶、豆油等财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608元、电瓶价值400元、豆油价值144元。

21、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闫某某家,盗窃白酒、电瓶、豆油等财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3610元、电瓶价值500元。

22.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尚某甲家,盗窃4块电瓶。

23.201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尚某乙家,盗窃电瓶、手镯、项链等物。

24.201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高某甲家,盗窃电瓶、铜线。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290元、铜线价值288元。

25.201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高某乙家,盗窃白酒2瓶。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80元。

26.201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陈某某家,盗窃白酒4瓶。

27.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孙某丙家,盗窃白酒4瓶。

28.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王某丁家,盗窃地笼一套。经价格认定,被盗地笼价值500元。

29.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孙某丁家,盗窃金项链1条、现金100元。

30.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谢某某家,盗窃电瓶4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1192元。

31.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李某丁家,盗窃电瓶4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960元。

32.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吕某某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33.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庞某某家,盗窃电瓶8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820元。

34.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孙某戊家,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及皮革、白酒等财物。经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7986元,黄金戒指价值2904元。

35.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曹某甲家,盗窃电瓶5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980元。

36.201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曹某乙家,盗窃白酒、电瓶、装饰物、字画等财物。经价格认定,被盗白酒价值共计770元、电瓶价值500元,装饰物价值共计40元。

37.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曹某丙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38.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刘某丙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39.201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宋某甲家,盗窃电锤3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锤价值共计360元。

40、当晚,被告人胡某某开车窜至**村宋某乙家撬锁入户,盗窃电瓶5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480元。

41.201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宋某丙家,盗窃电线。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共计333元。

42.201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孙某己家欲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财物。

43.201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张某乙家,盗窃电瓶4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240元。

44.201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李某戊家,盗窃电线。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共计285元。

二、抢劫罪

2019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沧县**乡**村,撬锁进入卢某丁家欲实施盗窃,发现正在家中睡觉的卢某丁之后,使用凳子、木盒等物对卢某丁进行殴打,抢走现金150元、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经价格认定,被抢黄金饰品价值共计101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说明、证明、

2证人王某甲、于某某、孙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常某甲、卢某丁等人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2019年9月30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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