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9********,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本市白云区京溪街三九脑科医院住院部六楼12号病床,盗得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放在床上的小米8手机、vivoZ3手机各1台。经认定,上述2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五张。
3.查获的一次性口罩一个、白色T恤一件、黑色拖鞋一双等物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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