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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庐江县**镇**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至庐江县**镇**街道胡某乙户,乘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后撬门入室,将被害人胡某乙家放在二楼卧室的一只铂金手镯、两块玉石、四条中华香烟盗走后离开现场。

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铂金手镯和四条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11992元。

被告人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退赔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2.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发改价认定[2020]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庐)公(刑)鉴(法物)字[2020]102号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 陈孟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0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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