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镇**村**组。1995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9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08年6月1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2008年7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 年6 月初,“魔鬼”(在逃)邀林某某(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盗窃作案。同年6 月17 日5 时许林某某驾驶其捷达牌出租轿车(车牌号:湘LB1 7**)伙同被告人胡某某、“魔鬼”、“猴子”来到信丰县嘉定镇,并在甲盈丰宾馆住宿,四人意图在信丰县盗窃农用车,当天晚上四人吃了晚饭后,一起在信丰县县城周边寻找作案目标,并在信丰县工业园老山铺村找到了一辆农用车作为目标,四人商定当日下半夜实施盗窃。2008 年6 月18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魔鬼”、“猴子”四人离开甲盈丰宾馆,驾驶捷达牌(车牌号:湘LB17**)小轿车从县城出发,沿105 国道往赣州方向行驶,直接来到信丰县工业园老山铺村李某某家门口,“魔鬼”、“猴子”下车盗窃李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时代牌农用车(车牌号码“赣B781**",发动机号码:00229052,车架号码:0327**),林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人胡某某在附近望风。“魔鬼”、“猴子”盗窃到农用车后,两人驾驶农用车逃离,并电话通知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接完电话后,指示林某某驾驶车辆去现场查看有无惊动车主,当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发现车主家灯亮后,于是车辆掉头往县城方向逃窜,逃至信丰县奥信市场时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被民警抓获。经信丰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农用车价值人民币49000 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已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世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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