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宿舍。2006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大厦**网咖,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机位上的一部蓝色红米note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5元)。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劣迹;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6.案发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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