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乡**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自己取快递的时机在方正县农机公寓小区门口的防疫执勤点将被害人袁某某(男,30岁)两包蓓秀牌婴儿尿不湿(价值人民币63.95元)快递和被害人李某某(男,39岁)一双白色女式运动鞋(价值人民币57.23元)快递盗走,尿不湿被其使用六片,案发后,赃物未使用的尿不湿和运动鞋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同一上述地点将被害人肖某某(女,40岁)六盒可立克牌牙膏及赠品一瓶沐浴露(价值人民币49.90元元)快递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3、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同一手段在上述地点将被害人王某某(男,37岁)一台韵猫牌绞馅机(价值人民币53.51元)快递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4、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同一手段在上述地点将被害人郑某某(女,39岁)一包坤晟牌手纸快递、被害人兰某某(女,38岁)一包老街基牌五谷代餐粥快递、肖某某的二十五个加厚的黑色塑料袋(价值人民币55.20元)快递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4起,侵犯总价值人民币279.79元,两片尿不湿被其使用。案发后,已追缴赃物(价值人民币275.23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兰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纸尿裤、牙膏、绞馅机等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方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方正县方正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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