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6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工地,趁人不备,利用事先知道的密码,通过微信将被害人王某某的10000元钱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号。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慧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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