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屋,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区**座**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送餐至福州市台江区怡丰小区F座楼下,在等顾客取餐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的摆头布料挡风兜口袋内有一部苹果11(MWN92CH/A 128G)型手机(经价格认定其价格为人民币3465元),遂趁无人注意将其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胡某某逃离现场。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谅解书、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571号);
5.视听资料:案发周围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3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琴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588038****)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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