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址甘肃省泾川县**镇**路**号,出生地同上。2012年9月24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因无钱窜至本市未央区东杨善村伺机盗窃,后窜入该村156号大院,见无人上至三楼,通过窗户看见一租户桌子上有笔记本电脑,遂将窗户铝合金的防护柱拉断,伸手从里面将房门打开,入室后将笔记本电脑盗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4价格认证书。
5现场勘查及指认笔录等。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胡某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守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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