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5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樱二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弘盛小区*号楼*单元*层*号。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4月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翻墙进入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水泡区关某某厂区内,盗窃废铁300余斤,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00余元。
2.2020年1月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来到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水泡区关某某院内,撬开仓库门及酒窖门锁,盗走郎酒2瓶、古井贡酒4瓶、五粮液酒5瓶,后将所盗白酒卖给朱志强,获赃款人民币300元。
3.2020年1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来到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水泡区关某某家酒窖内,盗走茅台酒、XO酒、汾酒、五粮液酒等白酒共14余瓶,后将所盗部分白酒卖给王鹏,获赃款人民币2100元。
4.2020年1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来到鞍山市高新区齐大山水泡区关某某家酒窖内,盗窃茅台酒、五粮液酒、古井贡酒等白酒共13瓶,在搬运白酒离开的过程中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欣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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