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9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的一天,胡某某在山城区小庄市场基地网吧门口盗窃李某某黑色建设卓玛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价值1610元)。
(二)2019年11月的一天,胡某某在山城区人民医院对面药店门口盗窃韩某某银色本田摩托车一辆。
(三)2019年12月的一天,胡某某在山城区民村商务酒店附近时盗窃白某某鸥翔牌摩托车一辆。
(四)2019年12月的一天,胡某某在山城区东一巷信用社家属楼附近盗窃马某某粉色新大洲牌摩托车一辆。
(五)2020年1月的一天,胡某某在山城区豫鹏量贩超市附近盗窃刘某某黑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
(六)2020年1月的一天,胡某某在山城区郭长勋医院附近盗窃赵某某黑色隆鑫牌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昊男
检察官助理:庞静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城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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