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4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至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街道**庄**小区西门北100米沂蒙特产店内,作案三起,窃取刘某某、张某某香烟一宗,现金1300元,价值共计17655元。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北东侧******内,趁未落锁之机,窃取店铺内现金1300元、泰山、中华等香烟一宗,价值共计6509.2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2、2020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庄**小区**附近,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张某某经营沂蒙特产店内,窃取店内中华、南京等香烟一宗,价值共计9634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3、2020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庄园小区西门,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张某某经营的沂蒙特产店内,窃取店内香烟一宗,价值1511.8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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