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废铁市场钱某某的门头内,窃取钱某某放在店内纸箱里的现金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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