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4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市场**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一人到禄劝县**镇**村委**村**处,在张某某家客厅门旁发现钥匙,其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客厅,在客厅内翻找无果,继续进入卧室翻找,当其返回客厅时,发现沙发后墙上挂着几个包包,在其中的一个棕色挎包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离开现场。

2.2020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老B”(身份不详)等人到禄劝县茂山镇**村委会**村刘某某家住宅处,被告人胡某某在外望风,其他人从后门处翻入院内,进入刘某某家住宅实施盗窃,得手后几人逃离现场,事后胡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美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禄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