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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红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红河县**镇期**村委**村**组,现住蒙自市**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蒙自市**街,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坐垫上的一部华为nova7SE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2240元。

2、2020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蒙自市**路**号内,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店铺内装玻璃胶纸箱上的一部华为荣耀畅玩8C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为590元。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璟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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