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角”,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64********,原身份证号码:440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高要县人,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广东省仁化县**街道**路**号**幢**号房。
被告人胡某某于1985年8月因流氓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87年5月解除劳教;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2月9日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1993年11月16日被释放;因犯强奸妇女罪、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10月8日被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吸毒于2009年7月3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12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仁化县**街道**路**书店门前的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刘某甲没上锁的**牌26寸黑色带黄边山地自行车盗走。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408.54元。
2、2020年6月4日20时许,胡某某途经仁化县**街道“**婚纱”店门口时,将被害人何某某用于装修的**牌**冲击钻盗走。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电钻价格为人民币296.77元。
3、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胡某某在仁化县**大街**超市将被害人刘某乙没上锁的**牌公爵**黑色山地自行车骑回住处。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975.43元。
综上,胡某某共实施盗窃三次,价值总计168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冬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