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佳木斯市**医院**楼预谋实施盗窃。23时43分许,其进入**病房内将陪护家属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门口病床上背包内的一部Vivo Y7s手机(价值人民币1,538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作案后,所得赃物被其变卖用于挥霍。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陆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