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佳木斯市**医院**楼预谋实施盗窃。23时43分许,其进入**病房内将陪护家属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门口病床上背包内的一部Vivo Y7s手机(价值人民币1,538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作案后,所得赃物被其变卖用于挥霍。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陆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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