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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镇**街**组**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盗窃于2006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于2006年8月16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4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5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6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6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6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7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7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7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7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8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盗窃于2019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9年10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0日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西侧车棚内,窃取张某某(男,36岁,黑龙江省人)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牌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观**号门前,欲窃取姚某某(女,56岁,山东省人)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牌电瓶一组,未得逞。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车棚内,窃取班某某(男,35岁,辽宁省人)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牌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10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班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7.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检察官助理:何佳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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