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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宁市横县公安局校椅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3时4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宁火车站商业走廊北区一不锈钢座椅处,趁被害人卢某某靠在不锈钢座椅处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卢某某放在大腿上的一个黑色单肩包盗走,包内有金属耳环6副、金属项链1条、金属手链2条、金属戒子2枚、金属吊坠1个、金条19块(每块2克)、华为牌蓝色X20max内存128G手机一部、金属吊坠2条(系红绳)、心形金属吊坠1个(镶嵌项坠)、祖传银手镯1个、南红手链1条、卢某某身份证、工商银行卡、房产证等物,被告人胡某某得手后随即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721元。

2020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宁市朝阳广场地铁D出站口旁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指认照片、现场调查平面示意图、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定[2020]415号、南价认定[2020]4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韦九报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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