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1〕243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三次趁被害人王某某上楼做饭的间隙进入王某某位于南昌县**经济开发区**村的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7100元。
2020年11月25日,民警将胡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冬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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