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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19年9月2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甲到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下段丽都滨河五期后门外公路边,用开锁工具将胡某乙停放在此的川******红色大众宝来轿车的车门打开,盗走80余元现金及小半瓶COCO牌香水;将黄某某的川******大众速腾轿车车门打开,盗走半包中华香烟及10余元现金。

2、2019年9月21日凌晨,胡某甲到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一巷子内,用开锁工具将王某某的川******大众牌轿车车门打开,盗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3、2019年9月21日凌晨,胡某甲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二段锦翠花园门口路边,用开锁工具将苏某某的川******白色捷达牌轿车车门打开,盗走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63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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