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被旺苍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行政处罚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坝**街**号“**”店内,趁被害人曹某某吧台熟睡时,将被害人曹某某的一部孔雀蓝VIVOY3(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0元)盗走。后被告人胡某某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卖给了新华街一路过的人(身份不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 2020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坝**路**号,趁被害人杨某某在附近装修,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装修工地内的一部红米S2(32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红米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胡某某辨认现场笔录;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民
检察官助理:谌陈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扣押红米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乙,扣押现金已上交利州区财政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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