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乡**村**组,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新村**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胡某乙,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被害人,张某某,男,51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新居。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吃过午饭后骑摩托车回家,路过本市蒲张路复线向峨乡红火村路段军睿吉农家乐附近时,看见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张某某的川A*****黑色奥迪A6L轿车和被害人胡某乙的川A*****福特车,遂起盗窃之意,胡某甲从路边捡起混凝土块将两辆车的副驾驶车窗砸破,从川A*****黑色奥迪A6L小轿车内副驾驶前储存箱内将一手提包偷走,包内有1200元现金,同时将放置在档杆储物箱内的600元现金偷走,提包被扔弃于路边草丛内,将黑色福特牌车副驾驶前储存箱内的900元现金偷走。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到案后,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的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胡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被民警挡获后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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